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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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少年兒童和少先隊工作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少先隊工作的意見》,著力發揮黨、團、隊育人鏈條作用,全面加強新時代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提升少先隊輔導員的政治素質和履職能力,推動新時代少先隊事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以及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新時代少先隊工作的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少先隊輔導員是黨的少年兒童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團幹部隊伍、中小學校思政課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少先隊員親密的朋友和指導者,是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引路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少先隊總輔導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少先隊中隊輔導員和少先隊校外輔導員。

第四條 各級少先隊組織應當努力引導少先隊輔導員做少先隊員人生追求的引領者、實踐體驗的組織者、健康成長的服務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和良好發展氛圍的營造者。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省、市、縣、鄉級行政區和設有中小學校的開發區、功能區等,必須設少先隊總輔導員。有條件的街道、社區應當設置少先隊總輔導員。省、市級總輔導員應當設在同級團委,縣和開發區、功能區等總輔導員可以設在同級團委,也可以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擔任同級團委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中層。省、市、縣級總輔導員兼任同級少工委副主任。鄉(鎮)總輔導員可以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兼任。

第六條 學校少先隊大隊必須設1名大隊輔導員。在校隊員數超過1500人的大隊或者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1名副大隊輔導員,有多個校區(教學點)的學校大隊可以設執行大隊輔導員。小學部、初中部分設的學校需要分設大隊輔導員。中學的大隊輔導員可以由中學團委(總支)書記或者副書記兼任。

中小學校大隊輔導員按照學校德育主任層級配備,列席校務會議。推動從事少先隊工作多年,且成績特別突出者成為共青團、教育系統後備幹部培養和選拔的重要來源。副大隊輔導員和執行大隊輔導員的資格要求、任職程序、成長發展、考核激勵與大隊輔導員一致。

第七條 學校少先隊中隊必須設1名中隊輔導員,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以由其他科任教師兼任。中隊輔導員不能由大隊輔導員兼任。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探索配備少先隊活動課專任教師,參照中隊輔導員管理、使用。

第八條 學校和校外少先隊組織每個大隊和中隊應當至少聘請1名校外輔導員。

校外輔導員應當從各行各業的先進人物、優秀青年學生、志願者、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傢、老教師、老模范、符合條件的優秀傢長等社會各界熱心少年兒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請。符合條件的各級團的委員會成員、青聯委員制度化擔任校外輔導員。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九條 少先隊輔導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較高的政治素質,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熱愛少年兒童,熱愛少先隊工作,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具有奉獻精神,竭誠為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服務;

(三)掌握教育規律和當代少年兒童成長規律,引導少年兒童在組織教育、自主教育、實踐教育中不斷提高全面素質;

(四)綜合素質比較全面,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一定的理論研究能力;

(五)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文化程度;

(六)中小學校大、中隊輔導員應當具備中小學教師資格。

第十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必須為中共黨員。學校大隊輔導員必須為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或者共青團員。學校中隊輔導員一般為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共青團員,或者積極申請入黨的優秀教師。少先隊校外輔導員一般為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或者共青團員。

第十一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應當由長期從事少先隊工作,具有豐富經驗、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理論研究水平的人士擔任。省級總輔導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少先隊輔導員、共青團工作或者少年兒童教育經驗。市、縣級總輔導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中小學少先隊輔導員、共青團工作或者少年兒童教育經驗。學校大隊輔導員和鄉(鎮)總輔導員應當具有2年以上少先隊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學校大隊輔導員上崗前必須參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少工委組織的專業培訓,學校中隊輔導員上崗前必須參加由學校少工委組織的專業培訓,校外輔導員上崗前必須參加由聘任少工委或者上級少工委組織的專業培訓,頒發由省級少工委統一制定格式的《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章 崗位職責

第十三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的崗位職責是:

(一)在同級少工委領導下,聚焦少年兒童政治引領,著力發揮黨、團、隊育人鏈條作用,參與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對本區域內少先隊工作計劃的研究、制訂和重大活動的設計、實施;

(二)指導學校和校外輔導員落實崗位職責、設計開展少先隊活動,參與對基層輔導員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三)推廣學科建設成果,開展少先隊工作研究;

(四)及時向上級少工委和有關部門反映本區域基層輔導員在工作、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並參與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五)完成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少先隊大隊輔導員的崗位職責是:

(一)聚焦少年兒童政治引領,著力發揮黨、團、隊育人鏈條作用,組織開展少先隊大隊的各項活動;

(二)抓好少先隊基礎建設;

(三)領導和指導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落實崗位職責,培訓中隊輔導員和校外輔導員;

(四)維護隊員正當權益,促進隊員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關註隊員的身心健康,反映隊員的意見和成長中的需求,爭取學校、傢長、社會的支持和配合;

(六)協助社區少工委工作。

第十五條 少先隊中隊輔導員的崗位職責是:

(一)在大隊輔導員的領導下,指導中隊委員會制定計劃、開展工作、組織活動;

(二)指導中隊集體建設,幫助隊員學會當傢做主;

(三)維護隊員正當權益,及時解決隊員思想上的困惑和問題。

第十六條 少先隊校外輔導員的崗位職責是:

(一)利用自身優勢和專長,指導少年兒童開展豐富多彩的實踐體驗活動;

(二)維護隊員正當權益;

(三)為在校內外開展少先隊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聘任與退出

第十七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由同級少工委提名推薦,經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和少工委聯合考察、聘任,聘期一般不少於5年,聘請的第一年為試用期。

第十八條 學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的聘任主要應當履行中小學中層管理人員聘任程序。在此基礎上突出個人申請、討論醞釀、組織考察、校內選拔、公示、正式聘任等程序。經上級少工委批準後,由學校少工委聘任,頒發聘書,大隊輔導員3年一聘,聘請的第1年為試用期,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即時解聘。

第十九條 學校少先隊中隊輔導員由所在學校少工委推薦、考核、聘任。主要程序有個人申請或者談話動員、組織考察、正式聘任等。經學校黨組織批準後,由學校少工委聘任,頒發聘書。各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中隊輔導員聘期,一般3年一聘。

第二十條 少先隊校外輔導員的聘請、政治審查、登記註冊由各級少工委負責。主要程序有個人申請或者組織推薦、組織考察、公示、正式聘任等。由各級少工委頒發聘書,並報上級少工委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社區)備案。校外輔導員一般1年一聘。

第二十一條 少先隊輔導員因正常崗位調整、聘期屆滿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出少先隊工作崗位時,應當履行退出程序,由其聘任單位研究決定,並及時選配新任輔導員。學校大隊輔導員調整,應當上報上級少工委。

第二十二條 少先隊輔導員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因違紀、違法受到組織處理或者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存在師德失范情形或任職條件造假的;

(三)因個人政治面貌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擔任輔導員條件的;

(四)總輔導員、大隊輔導員在試用期內考核等次為“不稱職”或者在任期內2次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輔導員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解聘學校大隊輔導員應當由學校少工委討論決定,並報上級少工委批準;解聘學校中隊輔導員應當由學校少工委討論決定;解聘校外輔導員應當由聘任少工委討論決定,並將解聘通知送校外輔導員所在單位。

少先隊輔導員被解聘時,應當交回聘書,撤銷榮譽和等級稱號,終止享受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級少工委應當把對少先隊輔導員的培訓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制訂年度培訓計劃,並為其參加培訓創造條件。少先隊輔導員培訓以“實際、實用、實效”為宗旨,應當著重做好上崗前的專業培訓、在崗期間的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專項培訓等。

第二十五條 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少先隊業務、少先隊重大工作項目等。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大綱、計劃、教材由省級及以上少工委組織專傢編寫。其中政治理論培訓課時在大隊輔導員培訓中不得低於總課時80%。

第二十六條 少先隊輔導員培訓按照分級培訓、分類負責的原則實施,分為全國、省、市、縣、學校和校外五個層次,優化少先隊輔導員全流程培養機制。全國和省級少工委的培訓以少先隊總輔導員、優秀大隊輔導員培訓和專項培訓為主。市級少工委的培訓應當擴大到中隊輔導員和校外輔導員,縣級少工委的培訓應當以大隊輔導員崗前培訓和中隊輔導員培訓為主。學校少工委負責學校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日常培訓,並負責對其他教師普及少先隊基本知識。

第二十七條 大隊輔導員每3年全員輪訓一次,3年累計不少於24學時。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每年全員輪訓一次,每年培訓不少於16學時。培訓結束頒發相應的證書。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級中小學教師、校長培訓中,應當結合實際安排少先隊工作內容。在各級團幹部培訓中少先隊輔導員名額不少於20%。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大、中隊輔導員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學時、學分。各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應當將少先隊輔導員培訓經費納入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並提供保障。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級總輔導員由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負責考核。鄉(鎮)總輔導員、大隊輔導員由縣級少工委負責考核。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由聘任少工委負責考核。

第三十條 對各級總輔導員的考核可以結合單位工作考評每年進行一次,參照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的考核內容和方式,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履職實效。對學校大、中隊輔導員和校外輔導員的考核每年(或者每學年)進行一次,由縣級團委、少工委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考核指標並具體實施,重點突出政治標準,並建立考核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學校和校外大、中隊輔導員的考核應當包括以下環節:

(一)個人進行工作總結;

(二)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測評,聽取上級總輔導員、聘用單位黨組織書記、中隊輔導員代表和少先隊員代表意見;

(三)開展日常工作評價;

(四)形成書面改進建議;

(五)確定考核等次。考核一般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六)將考核結果和改進建議送交本人,並記入考核檔案。

考核結果作為少先隊輔導員聘任、評選先進、崗位晉升、職稱晉升和參加等級稱號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激勵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少先隊輔導員納入各級總輔導員、教育行政部門、團委優秀年輕幹部人選。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以推薦為各級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可以推薦為青聯委員。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以推薦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註重從表現優秀的少先隊輔導員中發展黨員。各級團委應當吸收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參加各級團委組織的青年講師團,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以納入“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培養對象。

第三十三條 對工作有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特殊貢獻的少先隊輔導員,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授予“優秀少先隊輔導員”等稱號。中小學校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和鄉(鎮)優秀總輔導員應當與同級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同等對待。各級團組織、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優秀典型,應當有少先隊輔導員代表。

第三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學校大、中隊輔導員參評學科教師職稱或者思政類教師職稱。在評職稱時,大隊輔導員任職年限按照班主任工作年限計算,少先隊輔導員從事少先隊工作量可以折算為相關課時。少先隊輔導員獲得的各級團委、少工委單獨授予或者與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的榮譽,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單獨授予的榮譽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在少先隊工作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成果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參加的各級團委、少工委發佈的課題,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課題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承擔的少先隊工作講座、經驗交流等活動,與學科或者思政課講座、交流活動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承擔的各級少先隊觀摩學習活動,與學科或者思政課教學公開課同等對待。

符合條件的校外輔導員可以參與相關職稱評審。

第三十五條 省、市、縣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少先隊輔導員稱號等級評審具體實施辦法,有計劃地定期評審特級輔導員、輔導員帶頭人、骨幹輔導員,推動納入特級教師、教師帶頭人、骨幹教師評定范圍,納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後備幹部培養體系以及晉升梯隊,納入同級少先隊總輔導員、教研員後備梯隊。

第三十六條 考核等次為稱職或以上的學校輔導員,少先隊工作量應當計入教師工作量。其中大隊輔導員的工作量按照學校德育主任標準核算,中隊輔導員工作量的具體核算辦法由各地負責制定。

第三十七條 各地因地制宜設立輔導員崗位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相應核增學校績效工資總量。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少工委共同制定,本辦法由相關部委負責解釋。各級團委、少工委可以聯合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者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印發的《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和2012年12月21日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少工委印發的《少先隊總輔導員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素潔,陳卓

來源:中國青年報

版權聲明:88166 發表於 2024年5月17日 pm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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