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應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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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應用范圍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三、準確把握《會議紀要》的應用范圍

要點:

1.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

2.《會議紀要》發佈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3.對於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嶽陽中院(2019)湘06民終3579號

民 事 判 決 書

關於第二個焦點,《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本案易躍進並無證據證明萊迪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故易躍進要求萊迪公司股東朱少虹、曾園華、吳建中、郭樂娟、朱晶晶、楊禮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對萊迪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海南省第二中院(2019)瓊97民終2137號

民 事 判 決 書

爭議焦點二,關於合同解除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應如何返還的問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牟飛主張閆麗娜、閆麗亞合同解除後應返還其支付的購房款910000元並支付付款之日起的利息,閆麗娜、閆麗亞上訴稱一審法院僅判決其返還購房款及利息,未同時判決牟飛返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變更不動產完稅手續不當。本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解除後,合同雙方互負返還義務,即閆麗娜、閆麗亞應將購房款910000元返還牟飛,牟飛亦應將閆麗娜、閆麗亞交付其使用的房屋返還閆麗娜、閆麗亞。《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9、第36規定,判決牟飛將閆麗娜、閆麗亞交付其占有使用的案涉房屋返還並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一審法院僅判決返還購房款但未判決返還房屋不當,應予糾正。另外,關於閆麗娜、閆麗亞是否應支付利息的問題。本案中,在收到牟飛交付的部分購房款後,閆麗娜、閆麗亞即將案涉房屋的鑰匙交付牟飛,牟飛獲得瞭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牟飛已經獲益,雖然將910000元的購房款支付閆麗娜、閆麗亞後牟飛有利息損失,但是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其占有使用房屋的受益與房款的利息損失應相互抵銷,故對於牟飛的利息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新疆維克拉瑪依市中院(2019)新02民終464號

民 事 判 決 書

一、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關於徐文江與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屬於擔保合同還是保險合同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自第266號關於《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內容“……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認定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符合事實和法律,本院予以確認。關於本案是否應中止審理的問題。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8條規定:“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本案中,主合同的債務人徐文江涉嫌騙取貸款犯罪,債權人郵儲銀行克市迎賓路支行請求擔保人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即屬於上述會議紀要規定的應當分別審理的情形,故本案應繼續審理,本院對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要求中止審理本案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於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傢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規定,郵儲銀行克市迎賓路支行與徐文江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徐文江與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的問題,由於本案徐文江所涉金融借款有相應擔保人提供擔保以保證還款,故即使徐文江存在騙取貸款的情形,最終是否導致損害國傢利益,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實。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徐文江存在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對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主張郵儲銀行克市迎賓路支行與徐文江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徐文江與中華聯合保險克分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資陽市中院(2019)川20民終849號

民 事 裁 定 書

本院認為,《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137號)和《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均未明確規定與本案相類似的糾紛須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或裁決,當事人方可提起訴訟。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五、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相關內容對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作出瞭相應規范,這表明本案糾紛屬於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的范疇。在法律、法規未明確對此類糾紛不予受理或明確應先由行政機關處理或裁決方可訴訟的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之規定,蔣秋陽提起的民事訴訟屬於立案登記制范圍,在起訴時提供瞭相應起訴證據,符合立案登記制條件,依法應予立案受理。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編輯:石慧 審核:傅德慧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應用范圍

版權聲明:88166 發表於 2024年5月20日 pm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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